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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中的5种辩护形态

作者: 日期:2022-11-08 11:33:09

1.证据抗辩。通过审查证据是否合法的条件,如证据收集主体是否合法、证据收集的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、证据存在的方式是否合法等,攻击证据在法庭审判中的“证据能力”,试图将其排除在法庭之外。通过审查证据的真实性、可靠性和关联性,攻击证据在庭审中的“证据效力”,使其无法达到证明案件证据的目的。目前除了取悦双方,很难达到辩护的目的。

2.程序性辩护。通过指出办案机关、法院审判和监督机关审判程序中存在的违法现象,要求法院审查这种情况的公正性,然后宣布其违法或无效。上述两种包括:一是质疑侦查行为严重违法性的合法性,力求启动“非法取证”;二是指出二审一审程序的违法性,争取二审原审判决,充分发挥再审作用。

3.辩护律师。有两种:一是对事实本身没有争议,但对行为本身是否是犯罪进行辩护,即对实质犯罪进行轻辩护。比如我代理的孔某毁灭证据案,我就采取了这个辩护思路,得到了无罪释放。二是通过攻击控方证据,使证据不能形成证据体系,从而获得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。比如攻击辩护律师的证据不能证明“贿赂”的存在,就可以获得证据不足的无罪释放。

4.不认罪。轻罪的辩护有很多种:通过审查证据的巧妙运用,可以将严重犯罪论证为轻罪,如故意伤害罪作为妨害公务罪;罪数原则可以巧妙适用,数罪并罚可以作为一罪辩论,也可以减轻罪名;我们可以审查社会危害性的证据,比如减轻定罪量刑,减轻可能的刑罚。比如我代理的一起贷款诈骗案件,我们就采用了这种辩护思路,一审判十年,再审后改为两年半。

5.量刑辩护。有了量刑规范化,量刑辩护就是刑事辩护最重要的内容之一。比如我所代理的量刑规范化故意(致死)伤害案,我专注于各种法定或酌定的减轻和从轻的理由,获得10年有期徒刑,无附带民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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